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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06-09 津地税计〔2003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继续有效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可以抵扣的应退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征收并已经确认应退的下列各项税金:(一)减免(包括“先征后退”)应退税款;(二)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汇算和结算应退税款;(三)误收应退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简称罚没款,以下同);(四)其他应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五)误收和其他应退税款的应退利息。

  二、可以抵扣的欠缴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下列各项欠缴税金:(一)欠税;(二)欠税应缴未缴的滞纳金;(三)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应缴未缴税收罚没款;纳税人要求抵扣应退税金的应缴未缴罚没款。

  三、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分别征退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相互之间不得抵扣;由税务机关征退的农业税及教育费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得与税收收入相互抵扣。

  抵扣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

  四、关于抵扣凭证的使用及抵扣金额的确定

  (一)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需要抵扣的,应由征收部门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式样见附件1)通知纳税人,并根据实际抵扣金额开具《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加盖长3cm、宽1cm的长方形“抵欠专用章”(此章由分局自行刻制)作为完税凭证。用于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的《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要单独保管,不得与其他完税凭证混用。《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流程、填开份数同“退税申请书”使用相同。

  (二)确定实际抵扣金额时,按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作为计算应退税款的应付利息的截止期、计算应付利息金额及应退税款总额;按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作为计算欠缴税款的滞纳金的截止期,计算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及欠缴税款总额。若应退总额大于欠缴总额,按欠缴总额确定实际抵扣金额;若应退总额小于欠缴总额,按应退总额确定实际抵扣金额。

  五、关于抵扣业务的税收会计账务处理

  (一)当抵扣的应退税款和欠缴税款属于同一款、项级预算科目时,税收会计以《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和《退税申请书》作抵扣业务和退税业务的账务处理。

  (二)当抵扣的应退税款和欠缴税款属于不同款、项级预算科目时,应视同退税进行管理,并按以下方法办理:

  1.在实际抵扣时,应由计会部门根据《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填开《更正通知书》并附《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通知国库办理调库事宜。

  2.税收会计以《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更正通知书》和《退税申请书》作抵扣业务和退税业务的账务处理。

  (三)抵扣业务的税收会计账务处理(实务举例见附件2):

  (1)由于目前应缴未缴滞纳金在账外核算,应先根据实际抵扣的滞纳金,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

  (2)根据实际抵扣的欠税、应缴未缴滞纳金、应缴未缴罚没款所对应的入库科目和级次借记“入库”类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

  (3)根据抵扣的应退税款、应退滞纳金、应退罚没款及应付利息所对应的退库科目和级次借记“提退税金”、“减免税金”、“待征”类科目或“应征”类科目,贷记“入库”类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