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在发放车辆牌照和年检环节代征车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6-16 津地税办〔2009〕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规定,对机动车辆
车船税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或由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强险”业务时代收代缴。但是,目前一些纳税人无视相关法律规定,偷逃
车船税现象时有发生。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你局应在新车领取车辆牌照和车辆年检环节查验纳税人
车船税完税情况,对未按期缴纳
车船税的纳税人,依法补征欠缴税款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