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领购发票保全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11-02 津国税征〔1994〕17号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国税局稽查分局、涉外税务分局、各地方税务分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税制改革的深化,发票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使用发票,有的转借代开发票牟取非法收入;有的将发票携带到外地填开造成遗失;有的税务机关发现使用发票违章,进行罚款处理时违章 者没有资金或将资金转移,尤其外地一些单位和个体户领购发票后不向税务机关报结、缴销发票,并将发票带回本地区使用,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同时也影响了税收收入。
为加强发票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了《领购发票保全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领购发票保全办法》
一、领购发票需要提供担保人或缴纳发票保证金的具体范围是:在我市没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个人合伙、个体经济性质的承包租赁户;外地(不含中央驻津单位)来津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由于使用发票违章受过处罚仍未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在领购发票时需提供发票担保人或缴纳发票保证金。
二、发票担保人应具备的条 件和收取发票保证金的标准担保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在津有固定经营场所能承担经济责任的企业。国家机关不能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后按统一的税务文书三方签定担保书,担保期限最多为一年。发票保证金的收取视使用发票单位、个人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经营规模小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一次领购一本普通发票的收取发票保证金1000元至20000元;一次领购发票在两本至五本的收取发票保证金3000至5000元;领购五本以上的收取发票保证金10000元;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本的收取发票保证金5000元;一本以上的最多收取发票保证金10000元。
(二)外地来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领购发票时收取保证金5000-1000元。
(三)由于使用发票违章 受过处罚仍未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在领购发票时收取保证金10000元或暂停领购发票,需开立发票时到税务机关开具。
(四)上述单位和个人不有提供担保人,又不能缴纳保证金的,一律不予领购发票。
三、其它事项
(一)保证金必须以现金或支票进行结算,其他如债券、证券、股票、存折等一律不得作为保证金。
(二)缴纳保证金的单位、个人在办妥注销税务登记、缴销发票、缴回发票领购簿后,凭原收据向缴纳税务机关办理退还本金手续。
(三)纳税人如将保证金收据遗失,应立即书面报告挂失,在退还保证金时应出具书面领条 ,本人身份证。企业单位如将保证金收据作入帐凭证的,在退还时,应另出具正式收据。
本办法从1994年12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应立即纠正。本办法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天津市××税务局发票保证金收据(略)
(2)发票保证金管理办法
(3)发票保证金台帐(略)
(4)发票保证金收取情况年度报表(略)
发票保证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发票保证金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缴纳保证金手续凡需缴纳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在办妥税务登记及领购发票申请手续后,一次缴纳核定的保证金,税务机关当场出具《天津市××税务局发票保证金收据》(附件一)并在“发票领购簿”上注明缴纳保证金数额、收据号码、日期,方可供应发票。
二、发票保证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各单位必须建立发展保证金台帐(见附件三),收取的发票保证金要专户储存,实行帐、款分开,分别有专人负责。
(二)对收取的保证金,税务机关内部每季至少核对一次,对外部每年核对一次,要求做到帐、款、据三者一致。
(三)保证金利息挪用,年终分别汇总上交区县国税局(分局)或地税分局,然后按照管理权限分别上解市国税、地税局50%,余款用于发票管理的支出。年度终了15日内将保证金利息分别上解市国税局、地税局,同时报送“发票保证金收取情况年报(见附件四)。
三、其它事项
(一)保证金收取后要做到日清月结,及时解交银行。
(二)已交保证金退保无下落的,从查找无下落之日起一年内将其保证金上解市局,并办理收、付款手续。
(三)保证金收取后要按规定登记银行日记帐、现金日记帐,并及时存入各单位发票保证金专户。
(四)保证金收据为48开四联订本编号式,各税务机关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