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3-13 津地税所〔200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规范我市
房地产开发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
企业所得税及时、均衡、足额入库,根据有关税收规定,现就我市
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2003年4月1日起,凡开发商品房类项目,应税所得率由原规定的6%暂调整为10%;开发经济适用房类项目,应税所得率由原规定的3%暂调整为5%。
二、实行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2003年3月31日以前形成的预收帐款期末余额及未通过预收帐款科目核算直接计入经营收入科目的售房收入,仍按
津地税所〔2001〕7号
文件的规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分局要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
对实行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建立健全有关手续,凡未填写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以及未对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年度鉴定工作的,要尽快补齐相关手续。
四、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