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8-13 津国税所〔2003〕109号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45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暂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在
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调整为按每人每月45元(6月至9月),在
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