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宜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新建商品房买卖契税申报缴纳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7-08-08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宜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告2017年第3号
为切实规范我市新建商品房买卖
契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及其
细则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宜春市新建商品房买卖
契税申报缴纳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宜春市范围内新建商品房买卖应缴纳的
契税由购房人自行到地税机关实名申报缴纳。
二、特殊情况如需委托其他个人或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他人)代为缴纳
契税的,应书面签订“委托代办协议”,由受托人持“委托代办协议”到地税机关代为缴纳。对购房人未与他人签订“委托代办协议”,而由他人代购房人办理申报缴纳新建商品房
契税的,地税机关不予受理。购房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契税申报缴纳事宜的,不免除购房人的纳税义务,若受托人未能按时、如实申报缴纳
契税的,购房人须自行承担相关的税收法律责任以及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
三、新建商品房买卖
契税申报缴纳需提供的资料
(一)个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
1.《
契税纳税申报表》2份;
2.购房发票(不包括预收款收据);
3.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享受
契税优惠的,提供减免
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家庭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无法做出婚姻状况判断和单身的,签署承诺书,就其申报的婚姻状况真实性做出承诺)、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住房登记信息等;
6.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另外提供“委托代办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单位购买新建商品房的
1.《
契税纳税申报表》2份;
2.购房发票(不包括预收款收据);
3. 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购房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享受
契税优惠的,提供减免
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另外提供“委托代办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鉴于实际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未与购房人签订“委托代办协议”且已代收新建商品房应缴纳的
契税,必须于2017年9月15日前完成缴交手续;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地税机关缴交税款的,一律于2017年9月30日前将已代收的
契税退还给购房人。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未与购房人签订“委托代办协议”且已代收购房人应缴纳的
契税,在2017年9月15日以前未缴交又不按规定时间退还给购房人,以及本公告发布后未与购房人签订“委托代办协议”仍继续代收购房人
契税的,地税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地税部门要建立健全直接征收
契税的管理制度,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申报窗口。要在办税服务场所张贴文件向社会公告,并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平台、短信平台、报纸、电视电台等多种形式加强
契税申报缴纳的宣传。
七、严格落实“先税后证”制度,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凭地税部门开具的
契税完税证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个人承受房屋的,应在依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申报缴纳
契税;单位承受房屋的,其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包括预售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包括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30日内缴纳
契税,逾期将依法加收滞纳金。
八、各地地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工作联系,实现信息共享。对暂不能实现信息共享的,由个人购房人自行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家庭住房登记信息。
九、本公告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