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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老年基金会等3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老年基金会等3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9-20 津财税政〔2007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津财税政〔2009〕3号规定,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是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7]6号)规定,经研究,现对纳税人通过天津市老年基金会等3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7年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天津市老年基金会、天津市冯骥才民间文化基金会和天津市佛教慈善公德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计算扣除。
  二、在2008年1月1日以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天津市老年基金会和天津市佛教慈善公德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其税前扣除政策将另发文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