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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1-24 津国税一〔19953号
税谱®提示: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9〕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财税字〔1994〕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研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由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以致计算征收增值税的计税价格发生变化,故已纳的增值税不退、只退消费税,企业有欠税的抵顶欠税。

  二、从1995年1月1日起,按新的计税价格计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