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3-19 津国税一〔1998〕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津国税法〔2007〕3号
)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字[1997]180号
)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
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4]155号
)中规定的减免税条 件。否则,不得享受
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二、民政福利企业在计算“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
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比例时,按税法规定一名盲人只能按一名“四残”人员计算。
三、新办福利企业的确认、审批及其对福利企业设立的生产型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仍应按照天津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检认证和新办福利企业审批问题的通知》(津民福字[1995]145号)第二条 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津国税一〔1997〕6号
)规定执行。
凡未经天津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确认的新办福利企业,一律不得享受
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四、各区县举办的福利企业,必须由民政局福利生产办公室(或市
残疾人联合会福利生产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各区县民政局福利生产办公室以外的处、科、所不得自行兴办福利企业。
五、新办福利企业安置的“四残”人员,必须持有天津市
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
六、1998年1月1日以后,新办或变更名称的实业公司、工贸中心、科工贸发展中心等工贸合一的福利企业,无论是否设立生产型分支机构,一律按照福利商业企业的税收规定执行,不得享受
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七、福利企业增项、扩建、变更名称、改变经营范围、迁移、合并以及“四残”
人员比例等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经区县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报市局审批(详见附表)。同时报送以下复印资料:
1、福利企业认定书;
2、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3、税务登记证;
4、职工花名册;
5、指定的区(县)级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体检表;
6、
残疾人劳动就业审定表;
7、
残疾人登记卡片;
8、市
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
9、
残疾人身份证、户口登记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