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4-25 津地税所〔2007〕9号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转发给你们。对个人通过拍卖取得的住房转让收入,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请一并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