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条废止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条废止的公告
2011-04-25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
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 (
津地税流〔2005〕8号
)第三条“本市城镇居民按房改有关政策购买的自住公有住房,首次出售时凭房管部门或原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购房收据(凭证),免征营业税”,自2011年5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官网
日期:2011-04-25
有效范围:
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