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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凭证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凭证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4-08-03                                         津国税征〔2004〕20号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市局于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收购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津国税征〔2004〕8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执行情况,做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括收购项目”仅限于收购行业纳税人。
  二、《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3项“纳税人直接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业产品,且不能取得发票的”补充为“纳税人直接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业产品并进行货款结算,且不能取得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