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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取暖费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取暖费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11.01 宁地税发〔2005〕1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取暖费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 宁财﹝税﹞发﹝2008﹞1318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

税务局各征收单位、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费补贴的通知》(宁财(行)发[2005]814号)文件下发后,各地纷纷反映,企业取暖费没有统一规定发放标准。经研究决定:按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费补贴的通知》(宁财(行)发[2005]814号)文件规定发放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取暖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取暖费补贴在1500元以内的,经自治区党委、政府任命(包括自治区国资委任命)的厅级企业领导人员发放的取暖费补贴在1800元以内的,按实际发放数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给职工住宅免费(或低于当地取暖费50%)供暖,同时又发放取暖费补贴的,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事业单位发放的取暖补贴,在上述规定标准内的,按实际发放数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