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7-10 津地税地〔2006〕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第二、三、四、六、七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
契税征收管理,有利于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更好地执行
契税政策,现就
契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土地
契税计税价格问题。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缴纳
契税。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应包含合同中确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但不包括合同之外的其他行政性收费。
二、关于申请退税的时限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纳的税款”的规定,对纳税人已缴纳
契税,在
契税完税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的有效时间,符合政策减免,申请办理退税的,可以给纳税人办理
契税退付手续。
三、关于房改房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时间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
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为了简化手续,将房改房权属转移的纳税时间确定为房屋产权证发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