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9-02-18 津地税地〔2009〕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继续有效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废止。
房产税现行有效的政策规定,均适用于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
二、原城市房地产税纳税期限为五月份,
房产税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月份、十一月份。近期市局将通过征管系统,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重新进行纳税限定,调整纳税期限。请各单位在征收期前做好核对工作,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三、各单位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广泛进行宣传,特别要加强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纳税辅导,确保衔接过渡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四、对原城市房地产税遗留问题以及政策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密切关注,及时向市局反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请各单位于2009年3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6号文件的情况报送市局地方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