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12-22 津财税政〔2009〕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津财税政〔2010〕17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财政局,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征收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3号
)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在2010年预缴申报时,凡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自行将当期实际利润额减按50%填入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0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企业当年资产总额、职工人数和应纳税所得额确认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符合小型微利条件且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不符合条件的要重新计算补缴
企业所得税。
对2010年预缴时进行虚假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