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1-03 津国税所〔2003〕162号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83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开发产品的,其开发产品预收款项的利润率暂定为15%,待预售开发产品完工后,再对预售开发产品的利润进行清算,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其他开发产品的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预售开发产品和其他开发产品的收入、费用、成本分别进行核算。在申报
企业所得税时,预售开发产品的预计营业利润额,应单独另附计算明细,并在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栏目中加括号予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