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5〕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规定,自2015年4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地税部门在审批减免税时,应当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和占地不合理的企业,不予上报减免税;对国家不鼓励发展以及非客观原因发生纳税困难的,原则上也不给予上报减免税;其他需要上报减免税的,应当认真核实情况,从严掌握。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规范减免税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减免税适用范围
按现行税法规定缴纳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经营性亏损、微利、自然灾害)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减免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减免税的受理
凡申请减免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递交减免税申请报告,由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省局和设区市地税局不直接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减免税的政策依据、减免税所属期限、减免金额等,并附以下材料:
(一)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年度纳税申报表;
(三)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房,应报送房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材料;
(四)遇有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的,应报送各类财产损失具体情况说明,包括数量、金额等以及保险金赔付有关证明材料;
(五)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减免税的审核、审批
主管地税机关在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后,应逐级上报,由县、市地税局审核,报省地税局审批。
各级地税机关可一文上报多户企业的减免税报告,并附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税金额、减免税期限等。
省地税局在接到设区市地税局上报的减免税申请后,对申请内容逐项审核,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对符合规定的减免税申请在30日内拟文批复。
第五条 因地税机关和地税人员的原因,未按规定办理审核上报,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擅自减免税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建立纳税人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台帐。台帐记载反映的内容应包括减免单位、减免税种、减免依据、减免期限、减免金额、批准时间、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等。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