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5-06-06 津地税流〔200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25号)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