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9-23 津国税所〔2003〕135号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73号
)转发给你们,对文中第二条审批权限的确定,各单位要按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所
〔2001〕11号)和《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的通知
》 (
津国税所〔2002〕142号
)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