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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2-13 地税二〔1999〕48号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国税函〔2007〕833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在办理科技人员入股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手续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 免证人人所得税申请表;

  2、 市科委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

  4、 经市工商部门注册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

  5、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6、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出具的入股科技人员为在编正式职工证明。

  二、 对科研机构的认定,以每年市地方税务局与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联合确认的中央驻津、市属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名单为准。1999年度以市局《转发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确认1998年度为天津市中央驻津、市属及民营科研单位的函〉的通知》(地税二〔1999〕4号)附件一、二中的名单为准。

  三、 对高等学校的认定,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高等学校技术转让收免征营业税的通知》(津科发市字〔1999〕第288号)附件二中的名单为准。

  附件:1、免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表(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