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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2-28 津财税政〔200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津财税政〔2009〕3号规定,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7]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年度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应于2007年5月31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市财政局税政处,由市财政局税政处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所得税管理处进行资格确认。
  (一)《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表(年检表)》一式三份(表样附后);
  (二)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 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四) 《通知》要求报送的材料。
  对新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采取随报随确认的办法。经确认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市财政局税政处进行年度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经市财政局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确认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另行下发。
  附件:
  1.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表(年检表)(略)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