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到期失效】
2007-02-12 津国税所〔2007〕7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03号)以及市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津国税所〔2006〕105号
,以下简称《
汇缴办法
》)的规定,现就做好2006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认真领会贯彻市局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
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法规的内部学习和外部宣传工作,按照总局“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汇算清缴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2006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安排,并成立由主管局领导和相关业务科、所领导组成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领导小组,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一)对目前全国统一使用的新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各单位要组织好内部培训工作,要以新申报表、汇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汇缴工作涉及的税收政策、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等方面内容为重点,并针对历年汇缴工作存在的问题,组织好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
(二)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对纳税人的纳税宣传和辅导,为纳税人提供更具针对性和专业化的纳税服务。一是要深入宣传2006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时间、有关政策规定和应报送的资料,特别是
企业所得税年度新申报表和
企业所得税税前调整项目以及2006年度新出台的新政策等,要重点进行宣传。二是要通过集中培训、重点辅导、网上讲解等多种形式,从新申报表填写方法、报表间勾稽关系、软件应用、税务审批事项、税收政策等方面对企业进行辅导,使其及时掌握新申报表的变化情况,及时掌握填报要求与方法,努力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
对2006年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软盘,要免费向纳税人提供。
三、加强申报资料、减免税、税前扣除等事项的管理工作
(一)按照《
汇缴办法
》规定,对纳税人填报的申报表的逻辑性、完整性及税前扣除审批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及时调整纳税人不应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和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扣除的项目。对纳税人报送的税前扣除项目申请的审批,应及时办理,注重提高行政效率。对纳税人报送资料不齐全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须及时退回,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限内补齐或重新申报。
(二)已取消
企业所得税审批的减免税、税前扣除项目,各单位应按照市局《
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
》 (
津国税所〔2007〕6号
)的规定,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认真审核,并做好台账的登记。对纳税人报送资料不齐全的,要及时告知纳税人,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限内补齐;对适用政策不准确、逻辑计算错误等问题,及时提请纳税人纠正。
(三)凡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各项税前扣除项目、减免税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项目,须报市局审批的,原则上要在2月底之前上报市局。
四、加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管理
(一)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逐级上报汇总(合并)的纳税申报表,并附本级的纳税申报表、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汇缴企业主管国税机关依据汇缴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办理年度
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未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表,汇缴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其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拒绝受理,并取消该成员企业当年的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并通知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税。
本次
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在2007年5月底前向汇缴企业出具“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
(二)在汇算清缴期限内,成员企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附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成员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受理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并对成员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签字盖章后交与成员企业。
成员企业应在2007年6月底前将“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主管国税机关以此做为就地监管的检查依据。
五、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的工作总结、分析和有关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在6月15日前要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的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汇总以及总结工作,并将汇算清缴报表和工作总结上报市局,市局将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汇算清缴总结报告情况进行通报。
汇算清缴汇总数据及总结的上报和传递,应使用软盘、移动存储设备或光盘等存储介质,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递。汇算清缴汇总数据以EXCEL格式上报,汇算清缴总结以WORD格式上报。
(一)汇算清缴工作总结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2.
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3.
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4.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5.
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
(二)汇算清缴分析包括:
1.企业汇算清缴率、所得税预缴率、税收负担率、企业亏损率等指标的逐项情况分析。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率低于100%的单位要具体说明原因。
2.按行业统计分析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户数、税额,盈利、亏损户数在行业和总户数所占的比例。
3.
企业所得税与上年度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其中应重点分析税源大户和占本单位税源主导地位的行业的收入变化情况及原因。
(三)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汇总统计为适应新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后的要求,总局将《
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修改为《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简称《汇总表》,见附件2)。各单位要根据修订后的新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在综合征管系统2.0中所做的规定,按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填表说明》(见附件3)要求,及时汇总上报新的《汇总表》(包括全部经济类型的总表和分经济类型的分表)。
(四)有关报表的统计上报具体时间:
1.2006年度减免税统计表:2007年4月30日前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统计表:2007年5月31日前。
3.2006年度汇算清缴总结报告、税源分析报告、统计表:2007年6月15日前。
六、做好汇算清缴后的纳税评估工作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单位要组织开展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要按照市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实施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国税所[2006]104号)规定的纳税评估对象、内容、方法和程序,将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与其历史资料及行业数据比照分析,了解掌握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通过比照分析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有针对性地搞好纳税评估。
(一)纳税评估的重点对象
1.房地产、建筑、餐饮等所得税管理比较薄弱的行业;
2.重点税源企业;
3.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
4.汇总纳税企业;
5.近两个纳税年度内盈亏转化变动较大的企业。
(二)纳税评估的时间安排总体时间为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至2007年12月31日前。
1.2007年6月1日至7月31日开展对重点税源企业、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评估;
2.2007年8月1日至9月30日开展对房地产、建筑、餐饮行业的纳税评估;
3.2007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开展对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和近两个纳税年度内盈亏转化变动较大的企业的纳税评估。
4.2007年12月进行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总结,各单位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将总结材料报市局。市局将根据各单位纳税评估开展情况和报送的总结材料进行通报。
附件:1.2006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规定
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略)
3.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填表说明(略)
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税前扣除工资问题
(一)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6]126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从2006年7月1日起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由人均960元调整到人均1600元/月。
(二)在2006年度纳税申报时,《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统一按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前的960元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填报,2006年7-12月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项下填报。
(三)效益工资我市实行效益工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天津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调控工作的通知》(津劳局[2006]191号)规定,应填写《企业工资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基数核定表》,报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认定;无主管局(总公司)的企业,经企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在12月底以前报主管国税机关。
二、关于补充养老保险金(年金)问题按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意见》(津劳局[2006]293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缴纳的费用,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8%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问题按天津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6]8号)的规定,在不超过月工资总额3倍(5982元)的基数和不超过15%的比例缴存金额税前扣除。
四、关于补充住房公积金问题按《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5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关于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问题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简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
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1.纳税人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必须帐证健全,并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2.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以下材料: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
3.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查评估。着重审查其是否实行专账管理,帐证是否健全,对帐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
六、滨海新区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6]130号
)规定,坐落在滨海新区内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凡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并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按照《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津科高[2006]117号)认定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二)天津滨海新区内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三)天津滨海新区内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摊销。
七、代开票运输业在地税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问题由我市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但由我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并统一代征税款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退的
企业所得税,在每年汇算清缴结束后由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退税事项。退税额不超过纳税年度主管国税机关对其已征的
企业所得税税额;超出部分,由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