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2-28 津国税一〔1997〕6号
税谱®提示:根据2003年1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 财政部令第16号)规定,所转发总局文件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津国税法〔2007〕3号
)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112号
)转发给你们,并对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明确的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新办福利生产企业的确认审批新办福利生产企业的确认审批标准、权限及程序等有关事宜,仍按照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检认证和新办福利企业审批问题的通知》(津民福字[1995]145号)第二条 的规定办理。同时,将第二条 第二款第一项第五点要求提供的资料,修改为“指定的区县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体检表”。
二、加强对福利企业设立的生产型分支机构的监督与管理为了严格执行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福利企业须报省一级民政、税务部门确认的规定,结合当前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经研究,对福利企业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生产型分支机构,其生产销售的货物先征后返
增值税问题,采取以下监控措施:
(一)1997年1月1日以前,福利企业设立的生产型分支机构凡安置“四残”
人员占生产人员的比例在50%以上的,应于1997年4月30日前上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查备案后,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市局下达的“福利企业生产型分支机构审查备案通知书”,方可对其生产销售的货物按照规定办理先征后返
增值税。
(二)1997年1月1日以后,福利企业设立的生产型分支机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县的,要征得生产型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同意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的比例在50%以上的,报经市国家税务局严格审查批准后,主管税务机关方可对其生产销售的货物按照规定办理先征后返
增值税。
(三)福利企业总机构与生产型分支机构办理备案、审批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2、主办单位对福利企业设立生产型分支机构的批复;3、主管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所设立的生产型分支机构是否属于挂靠、转办等审查签报;4、天津市社会福利企业认定书;5、天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审定表;6、天津市社会福利企业职工花名册;7、残疾人登记卡片及身份证复印件;8、指定的区县级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体检表;9、福利企业生产型分支机构生产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定表。
三、做好福利生产企业的清理工作
(一)福利生产企业自97年1月1日起,凡扩建、增项、迁移、合并、分立的,一律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后,主管税务机关方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对其生产销售的货物办理先征后返
增值税。
(二)福利生产企业安置“四残”人员的比例如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除了做好新办福利企业确认前的审查和日常清理工作外,税务部门要对关、停或自行终止的福利生产企业进行严格的政策审查,如发现挂靠、转办、个人承包及私营或合伙企业仅招收几个挂名残疾人,打着集体福利企业招牌、享受优惠待遇,使国家对福利企业的减免税落入个人腰包的假福利企业,则对历年减免的税款进行追缴,凡假福利企业无力补缴的,由主办单位负责补缴。
(四)1997年申请确认新办福利生产企业的单位,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报送到区、县国家税务局办理福利企业确认手续,逾期报送不再办理。
享受先征后返
增值税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税务局
国税发[1994]155号
文件规定的减免税条 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
增值税的先征后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