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7.07.12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精神,以南昌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
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974元/月。
以上标准自2017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