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3-17 津国税〔2000〕9号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4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津国税流〔1999〕12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