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所得税预征率调整和所得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02-27 津地税企所〔2009〕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发票系统功能(8号补丁)升级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8号)、《
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 (
国税函〔2008〕819号
)和《
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8〕977号
),现将代开货物
运输业发票所得税预征率调整和所得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3月1日起,
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代开发票所得税预征率由按开票金额3.3%调整为2.5%。
二、实行核定征收代开货物
运输业发票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期间发生的按开票金额3.3%预征的
企业所得税,按开票金额2.5%重新计算,其差额部分由主管区县地税局按规定办理退税。
三、实行核定征收代开货物
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期间发生的按开票金额3.3%预征的
个人所得税,按开票金额2.5%重新计算,其差额部分由主管区县地税局按规定办理退税。
四、实行查账征收代开货物
运输业发票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自2008年1月1日起发生的按开票金额3.3%预征的
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进行清算;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2008年12月1日起发生的按开票金额3.3%预征的
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进行清算。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