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10-19 津国税外〔2000〕78号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涉外税收各征管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0〕704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前年度发生而未摊销完的房屋装修费,也按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市局
津国税外〔1999〕29号
文件第二条房屋装修费按10年摊销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