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4-28 赣地税发〔2008〕6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 赣地税发[2009]104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自去年对外资企业开征土地使用税以来,不少外资企业反映外资企业税率明显高于内资企业,整体税收负担过重的问题。为公平税负,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的适用税率、征管、减免,一律参照现行的
房产税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