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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对新办福利生产企业减免税审批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对新办福利生产企业减免税审批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8-16 地税一〔199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津国税法〔2007〕3号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加强对福利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减免税的审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字〔1994〕001号)和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民福发[1994]18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新办福利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通过福利企业认定后,持下列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手续:1.由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2.天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审定表;3.天津市社会福利企业职工花名册及工资表;4.残疾人登记卡片及身份证复印件;5.区县级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或体检表;6.企业基本情况表及投产后第一年度预计实现利税等基本数据;7.减免企业所得税申请书。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分局,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的规定,对福利企业严格审核。符合国家减免税政策的企业,由主管税务分局填写新办福利生产企业减免税审批表(一式四份)连同企业提供资料一并上报市局审批。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