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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的通知
2006-3-2 津财税政〔200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5〕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8〕46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截至2020年12月20日继续有效

各财政局、财政检查局、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研究决定,我市自用地下建筑中工业用途的房产,以房产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产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六年三月二日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