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公路货物运输业务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8-20 津地税外〔2001〕
35号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地方税务分局:
最近,我市部分从事公路货物
运输的外商投资企业反映,在从事公路货运业务中,按规定开据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专用发票”由于格式和内容与增值税管理要求不尽一致,一些地方的国税局对使用“涉外专用发票”结算的公路货物运费不允许抵扣增值税。为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公路货物
运输业务使用发票的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从事公路货物
运输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照规定向主管地税分局申请自印带单位名称的“天津市公路货运专用发票”。
二、各分局对申请自印发票的单位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的程序报市局涉外处审批。
三、各分局要加强对申请自印发票的单位监督、管理,定期对自印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