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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4-29 津财税政200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5〕4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5〕45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本市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3月29日起,对被拆迁居民拆迁后重新购置住房,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二、凡在2005年3月29日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答。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