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洪国税函〔2013〕1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规定,2014年11月3日全文废止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国际税务管理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二手车交易税收监管,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就二手车交易
增值税征收管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式五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记账联由销售方入账;发票联、入库联由购买方取得;转移登记联交由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二、主管国税机关要督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等交易档案,做到一车一档。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交易档案的日常管理和检查监督。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应凭企业和单位(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出具的通用完税凭证(通用缴款书)或《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证明单》(格式见附件)等相关资料,代为一一对应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并将其出具的凭据附于已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后归档备查。具体操作办法为:
(一)对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可凭税务登记证副本、买卖合同(协议)及复印件至主管国税机关开具《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证明单》。再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国税机关出具的《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证明单》,经二手车交易市场开票人员审核无误后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税人于销售二手车次月自行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对未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应凭二手车交易市场按照买卖合同(协议)约定的车辆售价(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需提供二手车鉴定评估价)开具的《二手车交易开票金额证明单》(格式见附件),并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以及买卖合同(协议)及复印件,至二手车交易市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次缴纳
增值税后凭通用完税凭证(通用缴款书)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对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二手车交易市场开票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后,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免征
增值税。
四、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人员收到二手车销售方提供的相关资料时,应仔细核对,经审核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后,为其即时办理征缴税款或开具《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证明单》等相关涉税事宜。具体操作办法为:
(一)对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征缴税款,办税服务厅人员应先为该纳税人在CTAIS系统中进行零散税收纳税人登记,再根据《二手车交易开票金额证明单》中的成交价计算应纳税款,即为成交价÷(1+3%)×2%,在CTAIS系统零散税收纳税人开票模块完成税款征收,并在“备注栏”中录入销售车辆的车辆号码,为纳税人按车辆出具通用完税凭证(通用缴款书)。
(二)对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对其资料进行审核后,应开具《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证明单》,并加盖办税服务厅章,交纳税人办理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事宜。
(三)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应及时整理好《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证明单》,并于当日下午16:00前与相关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资料交接。
(四)税源管理部门在收到办税服务厅移交的《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证明单》时,应在当时对非
增值税纳税人及时补办
增值税税种登记,并在次月对相关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监控,督促其对二手车交易行为依法申报纳税。
五、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增值税申报: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属于按简易办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
增值税情况的,应按以下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1.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的当月,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二手车
增值税减免类备案优惠手续(相关流程详见《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规范化业务规程》公告 2013年 第1号)。主管国税机关要确保在所属期申报前为纳税人完成CTAIS减免类备案文书流转工作。
2.一般纳税人于销售次月填写纳税申报主表时,应在主表5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税销售额”,填写二手车的应税收入,即等于含税销售额÷(1+4%);在主表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二手车的应税收入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税额,即等于含税销售额÷(1+4%)×4%÷2。
(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属于按适用税率征收
增值税的,按正常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应于销售次月填写纳税申报表,在申报表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填写二手车的应税收入,即等于含税销售额÷(1+3%)。
六、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买卖双方必须接受和配合税务机关的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停供并追回其已领购发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或不按实际成交价格开具发票的;
(二)不得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而违规开具的;
(三)不按国税机关要求建立二手车交易档案或资料不齐全而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
(四)未按规定接受国税机关检查的。
八、各县(区)局、各直属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映。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证明单
2. 二手车交易开票金额证明单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