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12-31 津财税政〔200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5〕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5]166号
)精神,现就我市家禽养殖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对我市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房产、土地,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