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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12-30 财企三〔1994〕45号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

塘沽、汉沽、大港、保税、开发、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财政局,五县财政局,各外商投资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1994]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1994年生产的直接出口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因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如税务部门不予退税,应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当年产品成本。借“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