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2-05 津地税流〔200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461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水利工程水费,应当开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并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
二、对水利工程单位为农田灌溉或排涝取得的水利工程水费收入,免征
营业税。并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二○○八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