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6-10 津财税政〔2009〕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5〕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7〕42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8〕46号)规定,全文废止。不再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截至2020年12月20日全文废止
各财政局、各地税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规定,除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外,依照法律法规、章程协议终止经营或应税重组中取消独立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就清算所得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
二、《
通知》第二条第(二)款是指《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第四条的三种情形。
三、企业清算期间的资产无论是否实际处置,一律视同销售,确认增值或损失;资产增值或损失的确认应按照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计算。
四、清算所得不适用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就清算所得按照税法规定的25%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
五、清算所得的计算
清算所得=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
清算所得应纳所得税额=清算所得×;税率(25%)
企业全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在清算期间,全部资产必须要以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来计量。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清算费用,是指企业在清算期间支付的职工生活费、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资产评估及诉讼费等。
相关税费,是指企业清算过程中新产生的计入成本费用的除
企业所得税以外的税费。
债务清偿损益,是指企业清算期间在清偿债务时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的合计,一般情况下,对于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应转作收入,增加清算所得。
六、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在办理完当期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应当按照税法规定,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清算申报。
二○○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