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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5-19 津财办2005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6〕1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定额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

2008年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根据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均衡不同所有制企业在职工工资方面的税收负担,鼓励和支持企业合理增加职工收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经报市政府同意,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原规定的960元调整为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