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10-10-15 津财税政〔2010〕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5〕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7〕42号)规定,《通知》第一部分“契税政策”按照《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
)有关规定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8〕46号)规定,《通知》第一部分“契税政策”按照《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
)有关规定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通知》第一部分“契税政策”按照财税〔2016〕23号有关规定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第一条自2021年9月1日起契税优惠政策废止。虽然第一条废止,但是相关优惠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体现,请结合引用。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局、房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纳税服务局、登记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94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
契税政策【
按照《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
)有关规定执行】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1.5%征收
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1%征收
契税。对个人购买非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3%征收
契税。
(二)住房购买人申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向
房地产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及住房情况,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资料,在
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进行查询,购房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户口簿记载的未婚购房人没有住宅房屋登记记录(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记录)的,所购房屋即视为家庭唯一住房,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购房人无法提供上述资料的,应出具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我市普通住房标准,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当年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
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先卖后买)和购买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出售原有住房(先买后卖)的纳税人,不再减免
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财政局《
转发《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
财税政〔1999〕9号
)第一条第4款有关
契税的规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津地税所〔2006〕10号
)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五)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