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10年6月7日 津国税函〔2010〕79号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补充规定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10〕185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将《预缴税收优惠明细表》第8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准确填入第39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写后系统自动将第39行累加至第38行“四、减免税合计”,并将第38行代入《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参照市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
津国税发〔2010〕3号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