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12-09 津地税流〔2004〕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规定,出台了新的标准
各地方税务分局:
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2〕208号
)及其《
补充通知
》 (
财税〔2003〕12号
)精神,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
营业税起征点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市
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3000元/月。上述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二、对我市客运出租行业的纳税人,税收征管办法不变,仍按照现行的单车定额标准征税。
三、
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各分局要加强管理,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营业税的个人应当进行一次核查,据实核定其经营收入,凡经营收入高于起征点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
营业税。
四.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