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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征收车船税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征收车船税的公告

2014-12-3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及实施条例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市人民政府第45号令)的规定,现将2015年度征收车船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机动车辆和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
  二、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我市实施交通管理限行措施期间,对乘用车辆按年减征2个月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款,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公告所附的《天津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三、车船税纳税期限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采取按年申报,一次性缴纳。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四、我市车船税纳税方式:
  (一)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由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
  (二)在天津市地税局委托代征单位设立的车船税便民服务窗口缴纳车船税
  (三)船舶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或检验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四)没有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办理补税、免税、退税的纳税人,属于单位车辆的,到其税务登记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手续;属于个人车辆的,到行驶证注明的住址所在地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手续。
  五、纳税人在缴纳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税务登记证(个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上年度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和保费发票)、车辆登记证书或者车辆出厂合格证明(进口凭证)、车辆IC卡(只限于在车船税便民服务窗口缴纳时提供)。
  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车船税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和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等规定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

天津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

乘用车[按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含)以下的

每辆

270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以上至1.6(含)的

390

1.6以上至2.0(含)的

450

2.0以上至2.5(含)的

900

2.5以上至3.0(含)的

1800

3.0以上至4.0(含)的

3000

4.0以上的

4500

商用车

客车

中型

960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

大型

1140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

摩托车

每辆

120

船舶

机动

船舶

不超过200吨的

净吨位

每吨

3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拖船按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

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

4

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

5

超过10000吨的

6

游艇

不超过10米的

艇身

长度

每米

600

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

900

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

1300

超过30米的

2000

辅助动力帆艇

600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