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4-18 税一〔1994〕32号
税谱®提示: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9〕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 ( 国税函发〔1994〕87号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和《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对纳税人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各种价外收入都应当并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
增值税,请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