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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2018〕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全面提升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的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质量奖是省政府在省内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包括省政府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四条  省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1次,质量奖授奖每次不超过5个、提名奖每次不超过10个。

第五条  省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对申报个人的评选标准,参照中国质量奖等评选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另行制定。

第六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

奖励经费应用于支持获奖后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

鼓励省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国家质量管理荣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区域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省内外领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第八条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区域内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二)有强烈的质量第一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对提高所在单位、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所在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职能部门界定)。

第九条  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获奖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三章  管理和申评

第十条  在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省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受理省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负责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名单;

(三)组建专家库,对参与评审专家开展专门培训;

(四)组织成立评选委员会和专家工作组、监督工作组,负责评选审查和监督等具体实施工作;

(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适时修订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并持续改进。

第十一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由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行业技术专家和高等院校从事质量管理研究的专家、教授等组成。评选委员会由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省政府确定。主要职责是组织评选会议,听取陈述答辩,投票表决作出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综合排序名单。

专家工作组,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职责是负责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

监督工作组,由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负责评选过程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省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推荐申报组织和个人,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十三条  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在省政府质量奖评选前,应通过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公布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所在设区的市政府(或省直管县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形成省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并通过省级主要媒体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专家工作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组织进行材料书面评审,获得600分(总分100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获得60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陈述答辩会。材料书面评审、现场评审应分别形成书面报告并反馈申报组织。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个人,按申报通知明确的标准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评选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申报组织和个人现场陈述答辩,票决形成综合排序名单。

第十八条  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确定省政府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拟奖励名单,由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通过省级主要媒体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通过的拟奖励组织和个人,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章  奖励和监督

第二十条  省政府发文通报表彰。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由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奖励获奖组织人民币100万元、获奖个人人民币20万元;获得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由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鼓励获奖组织和个人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宣传活动中使用省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三条  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参评中国质量奖。

第二十四条  对评选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转交有关单位追究责任。对参与省政府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参与省政府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进入省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对参与现场评审的专家工作组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做出评价,并及时反馈监督工作组。

第二十七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评选工作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应保守其秘密。

第二十八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取消其5年内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公开通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组织异议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11月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0〕91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省质监局

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皖政〔2018〕21号)。现解读如下:

质量是人类社会的不懈追求,反映一个企业和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反映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也反映一个民族的整体素质。提升质量是发展之基、强国之道、立业之本和转型之要。为大力实施质量强省战略,推动“安徽制造”向“安徽创造”转变、“安徽品牌”向“中国品牌”升级,2018年1月30日省政府第一次常务会研究通过新修订的《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新的《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是在2010年11月印发的《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基础上修订的。老的管理办法实施了七年,指导完成三届安徽省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和三届中国质量奖申报工作,全省共有13家企业荣获安徽省政府质量奖,10个组织、2个个人荣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这一奖励政策为推动安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4年5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提出“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三个转变”指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质量工作的发展方向和具体要求。实现“三个转变”,既是加快我国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各类企业创新驱动、提质增效、塑造品牌、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为了适应新时代、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引导企业大力推动创新、提升质量和培育品牌,近年来各省纷纷开展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省质监局从2016年起启动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先后组织数十次专题调研、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修订管理办法,参照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同时借鉴广东、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政府质量奖的创新做法,结合省级政府权责清单,形成了修订后的《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修订后的《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共五章33条:第一章总则(6条)、第二章申报条件(3条)、第三章管理和申评(10条)、第四章奖励和惩处(12条)、第五章附则(2条)。增加了新产业政策要求、异议处理、监督管理、退出机制等。章节安排力求简洁,易于宣传,内容更加丰富、文字更为精简。

一是在奖项设置上进行了扩项和增加,延长了评奖周期。参照《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增设提名奖“不超过10个”;将“每年评审1次”改为“每2年评选一次”;把表彰对象规范为组织、个人。

二是在评审组织机构上进行规范和改进。把名称规范为“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简称省政府质量奖);根据省级政府权责清单,明确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省质监局)负责评选工作;评审委员会更名为评选委员会,同时增设专家工作组和监督工作组,分别负责评审工作和监督工作,专家工作组和监督工作组均临时成立,一次一聘。

三是在评选程序上对前三届成功做法进行提炼和固化。评审前,通过省级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发布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组织和个人根据通知要求自愿申报。新办法对组织材料、提出申报、地方或主管部门推荐、资格审查、受理公示、材料评审、现场审核、会议票决、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公示、政府表彰等程序环节进一步明晰规范。每个环节和内容都是前三届评奖经验做法的总结固化。

四是在监督管理上进行了规范和强化。设置监督工作组,负责对评选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调查核实;监督回避制度的落实、现场评审人员的纪律作风。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获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内取消申报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参与质量奖评选的人员出现违纪的,取消参与评选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单位处理;对获奖组织和个人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撤销奖励,督促获奖者珍惜荣誉、持续改进,维护政府质量奖的严肃性。

五是增加异议处理程序。对质量奖评选有不同意见的,可提出异议,以实名方式提供书面材料,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便组织调查。调查结束后,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有关各方。

六是对获奖组织奖金额度由以前的50万元增加到100万元,个人奖金额度确定为20万元。另外,政策支持引导机制和获奖者责任义务等方面也明确了条款。

三、政府设置质量奖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设置政府质量奖,推动质量水平提升,促进企业追求卓越,是世界经济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目前,世界上已有88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国家质量奖,大多是在政府的倡导或支持下设立。如美国政府1987年设立的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日本政府1951年设立的戴明国家质量奖以及欧洲委员会、欧洲质量组织(EOQ)和欧洲质量基金会1992年共同设立的欧洲质量奖等。

从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的实施情况来看,质量奖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是促进了企业质量的提高和竞争力的增强。据调查,全美80%的企业认为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促进了企业质量的提高;

二是通过分享获奖企业的经验,激励更多企业改进业绩,提高经营水平。20多年来,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的获得者作为卓越质量的倡导者,已向社会和企业作了3万多场报告,向其他组织宣传、分享获奖的经验;

三是作为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评奖的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起到了帮助美国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达到世界级水平的作用。根据美国企业协会的报告,目前有上百万家美国企业经营者手头上有这一标准,绝大多数大企业用这个标准作为培训、自我诊断、自我评价和不断提高的重要参考,成为企业追求卓越的指导书和参照系。

从日本实施戴明国家质量奖的情况来看,质量奖直接或间接地对日本的质量控制、质量管理的发展起到不可估量的影响,包括质量的稳定和提高、生产效率的提高和成本的降低、质量管理计划的全面实施、全面参与全面质量管理和组织结构的改进、提升管理和改进的动机,促进各种管理体系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提高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为日本战后经济崛起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