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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4〕58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12-07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规定,所转文件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发明电〔2004〕6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要求如下:
请各地按照《补充通知》第十四条规定的项目内容,对近年来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开展检查,特别是对长期零负申报、大量运用海关进口缴款书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下发后新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管理情况开展检查,特别检查资料是否齐全、有无按国税发明电[2004]37号通知要求进行约谈和实地查验,并将上述资料存入审批档案等。
请各地将开展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检查工作情况与执行中收集到的问题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正式报告,于2004年12月25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