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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皖国税明电〔2004〕3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9-24

税谱®提示: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规定,所转文件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明电[2004]5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切实做好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工作,将“先比对、后扣税”规定涉及的会计核算处理、纳税申报表填写等具体操作方法,传达到所有实行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保纳税人能够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
二、实行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于每月月末,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见附件)并下载
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比对结果,按《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相关项目,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稽核结果导出工具》软件已置于省局服务器“local/流转税处”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