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4〕1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2-14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确立专人负责办理进项留抵税额抵减
增值税欠税工作,工作中要做到认真审核、周到细致、严格把关,确保数据真实完整、逻辑关系正确。同时,应建立《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抵减
增值税欠税总帐及分户台帐》,总帐与分户帐要载明抵减欠税企业名称、
纳税申报表所属期、欠税金额与留抵税额、抵减金额、抵减后欠税金额与留抵税额余额等内容。
二、申报期内,对已办理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纳税人,受理
纳税申报人员应重点审核纳税人上期及本期
纳税申报表中留抵税额及欠税衔接情况,查对抵减金额与两期申报表中变动数额是否相符,经确认无误后方可受理申报。
三、《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留抵税额抵顶欠税问题的意见
》 (
鲁国税流一[1997]70号
)同时废止。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8-30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 ( 国税发〔2003〕53号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
(一)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