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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4〕264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04-07-23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对本地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调查摸底,于8月底前将检测机构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省局,由省局从中择优选择确认后公布名单。在名单公布之前,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可凭省局原已指定的两家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应对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规定标准,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所规定的何种免税饲料作出明确判定。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参与饲料产品的检测抽样工作。
三、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在取得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的同时,应立即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已同意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如果其产品性质不发生变化,在将原产品《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明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继续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饲料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要对免税饲料生产企业检查一次。重点检查饲料产品是否超范围享受免税政策,产品质量检测是否合格、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兼营免税、应税产品是否单独核算等问题。同时,要建立《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台帐》,认真记录饲料产品名称、合格证明出具单位及时间、免税销售额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等相关资料,及时掌握企业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市级国税机关应每年组织一次对所属饲料免税企业的检查,省局也将不定期地对重点饲料免税企业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为准确掌握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落实情况,对年免税销售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市级国税机关应将企业名单及实际免税销售额等,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省局。
此前省局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国税函〔2004〕884号
条款废止 成文日期:2004-07-07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7号 规定,2018年12月29日第一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有关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免税的规定予以取消。为了加强对免税饲料产品的后续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饲料生产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