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4〕15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7-30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3号)转发给你们。凡经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需使用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企业填写《使用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
二、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岗受理登记(文书采用结果录入方式,不流转审批),打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交企业,同时将其中一份《登记表》退回企业。CTAIS系统默认开票限额为万元,企业月购票限量需通过《税务行政许可--票种核定申请审批》办理。
三、企业持《通知书》办理专用设备购领,持《通知书》、《登记表》办理初始发行;
四、企业发行岗根据《通知书》、《登记表》办理企业专用设备发行,发行时在《登记表》登记专用设备金税卡号码及税控IC卡号码,发行完成后将《登记表》、《通知书》等将相关发行资料归档。
主管税务机关在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办理专用设备初始发行时,开票限额设定为万元,月购票限量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附件:《使用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情况登记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6-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和应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下发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221号),其中在“认定登记”(第二章)中规定:防伪税控企业应于《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予以审批。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对此项审核制度予以取消。凡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均可以使用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而且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来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